各市(地)财政局、科技局,中省直有關單位:
現将《省級财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财政廳黑龍江省科學技術廳
2017年5月12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省級财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财政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幹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50号)、《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印發〈貫徹落實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黑發〔2016〕20号)、《中共黑龍江省委辦公廳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省級财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黑辦發〔2017〕1号)和财政财務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級财政科研項目是指列入省級财政科技計劃,以項目形式組織管理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任務。
第三條省級财政科研項目實行多元化投入方式,資金來源包括省級财政資金、市縣财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和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
本辦法主要規範省級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補助支持方式的科研項目資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後補助支持方式具體規定另行制定。其他來源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财務會計制度和相關資金提供方的具體使用管理要求,統籌安排和使用。
第四條項目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是指負責省級财政科研項目管理的省級科技管理部門。
第五條項目承擔單位(以下簡稱承擔單位)是指承擔省級财政科研項目的、省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業單位。
第六條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的職責。
(一)省财政廳負責審核并批複年度項目資金預算和決算;按計劃撥付項目資金;對預算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項目資金實施财政績效管理。
(二)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報項目資金預算及決算;組織項目預算評審;按項目進度制定資金使用計劃;組織項目财務驗收;監督檢查項目預算執行情況;組織開展資金審計和績效管理等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對項目資金開展監督檢查。
(三)承擔單位負責編制項目資金預算和決算;按照有關要求,落實單位自籌資金及其他需自行承擔的責任;落實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結餘資金使用、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等管理工作;完善并執行内部信息公開公示制度;配合進行項目資金審計,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項目資金開支範圍
第七條項目資金由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和管理費用組成。
第八條直接費用是指承擔單位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項目研究開發直接相關的費用,具體包括: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二)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内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直接使用的相關儀器設備、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為了組織開展學術研讨、咨詢以及協調項目研究工作等活動所發生的會議費用;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内交通費用等;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赴港澳台、外國專家來華及港澳台專家來内地工作的費用。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交流費在不突破三項支出預算總額的前提下可統籌安排使用。
(六)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産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産權事務等費用。
(七)勞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八)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課題研究和管理的相關工作人員。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除上述支出範圍之外的其他相關支出,包括财務驗收審計費、土地租賃費、臨床試驗費、入戶調查費、青苗補償費、與項目任務相關的培訓費等。其他支出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九條間接費用是指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用于補償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開發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和績效支出等。績效支出是指承擔單位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績效安排的相關支出。
(一)間接費用由承擔單位統籌安排使用。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間接費用的内部管理辦法,合規合理使用間接費用,處理好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績效支出安排應當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挂鈎。
(二)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間接費用在總額範圍内由牽頭單位和參與單位協商分配。承擔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複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十條管理費用是指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項目申報、調研、評審或評估、招标、公示、監督檢查、驗收及績效考評等工作發生的費用。管理費用在項目資金預算總額中,根據實際情況核定。
第三章項目資金預算編制
第十一條項目預算由收入預算與支出預算構成。
(一)收入預算包括省級财政資金和其他來源資金。對于其他來源資金,應充分考慮各渠道的情況,并提供資金提供方的出資證明,不得使用貨币資金之外的資産或其他省級财政資金作為資金來源。
(二)支出預算應堅持政策相符性、目标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按照資金開支範圍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資金來源分别編列,做到科學、合理、真實、準确。
1.設備費: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共享、試制、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避免重複購置。對儀器設備購置、參與單位資質及拟外撥資金進行重點說明,并申明現有的實施條件和從單位外部可能獲得的共享服務。
2.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編制預算,總額不超過直接費用10%的,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出國開展合作與交流應當進行重點說明。高校、科研院所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費,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會議費、差旅費管理辦法和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3.勞務費: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标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确定,其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開支。勞務費預算應據實編制,不設比例限制。
4.專家咨詢費:專家咨詢費的開支标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5.間接費用:實行公開競争方式的項目,均需設立間接費用。間接費用結合不同學科特點,一般項目按照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30%比例核定,軟科學、軟件開發等智力密集型項目可按照不超過項目資金總額70%的比例核定。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其中,績效支出不設比例限制,由承擔單位在合理确定間接成本的前提下安排績效支出。
第十二條項目負責人按照規定編制項目資金預算,經承擔單位審核後提交主管部門。
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由各參與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根據各自承擔的研究任務分别編報資金預算,經所在單位科研、财務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後,由牽頭單位項目負責人彙總編制。
第十三條承擔單位應當組織其科研和财務管理部門對項目預算進行審核。
第十四條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項目預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進行評審,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确定項目資金預算,及時批複項目和預算,并與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含預算)。
項目任務書是項目預算執行、财務驗收和監督檢查的依據。項目任務書應以項目預算申報書為基礎,突出績效管理,明确項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明晰各方責權,明确牽頭單位和參與單位的資金額度,包括自籌資金和其他需自行承擔的責任等。
第十五條承擔單位應當組織項目負責人根據批準的項目資金額度,按規定調整項目預算,并報送主管部門。
第四章項目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項目資金預算由省财政廳直接下達或通過主管部門下達到承擔單位,可根據科研任務完成情況分期撥款。
第十七條承擔單位應當将項目資金納入單位财務統一管理,對省級财政資金和其他來源資金分别單獨核算。财政預算單位按照财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支出項目資金。
第十八條承擔單位應當按照下達的項目預算執行。項目預算确有必要調劑時,應當按照以下範圍和權限,履行相關程序:
(一)項目預算總額調整,由承擔單位提出申請,報送主管部門和省财政廳批準。
(二)項目預算總額不變,項目間預算調劑、項目參與單位之間預算調劑和增減參與單位的,由承擔單位提出申請,報送主管部門批準。
(三)項目預算總額不變,直接費用中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産權事務費、其他支出預算如需調劑,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提出申請,報承擔單位批準。
(四)差旅/會議/國際合作交流費三項費用之間可調劑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項支出預算總額。如需調減,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提出申請,報承擔單位批準,調劑用于項目直接費用其他方面的支出。
(五)設備費、勞務費、咨詢費預算原則上一般不予調增,如需調減,可按上款所述程序調劑用于項目直接費用其他方面的支出。
(六)間接費用預算總額不得調增,經承擔單位與項目負責人協商一緻後,可以調減用于直接費用。
(七)預算單位項目資金支出科目調劑,按照有關規定報請同級财政調整預算指标。
第十九條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财經法規和财務制度,建立健全項目資金内部管理制度和報銷規定,明确内部管理權限和審批程序。對野外考察、心理測試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者财政性票據的,在确保真實性的前提下,可按實際發生額予以報銷。對于難以取得住宿費發票的,在确保真實性的前提下,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并按規定标準發放夥食補助費和市内交通費。因工作需要,邀請國内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會議,對确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
第二十條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項目資金開支範圍和标準辦理支出,不得擅自調整外撥資金,不得利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不得通過編造虛假勞務合同、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和專家咨詢費,不得通過虛構測試化驗内容、提高測試化驗支出标準等方式違規開支測試化驗加工費,不得随意調賬變動支出、随意修改
記賬
憑證,嚴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項目資金列支應當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
第二十一條項目資金中屬于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範圍的支出以及小額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等,應按規定實行公務卡結算。對上述支出中,因不具備刷卡條件而無法采用公務卡結算,但科研工作實際需要發生的支出,如市内交通費、野外科考工作發生的支出等,經項目承擔單位批準,可以暫不使用公務卡結算。對于設備費、大宗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等,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
第二十二條項目資金中屬于政府采購事項的,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我省有關規定執行。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應制定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辦法,合理确定科研儀器設備的範圍,規範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程序和監督管理,做到全程公開、透明、可追溯。
第二十三條項目執行期滿後,承擔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清理賬目與資産,如實編制項目資金決算,審核彙總後向主管部門提出财務驗收申請。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财務驗收。
項目因故撤銷或終止,承擔單位财務部門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産,編制财務報告及資産清單,報送主管部門。主管部門組織清查,對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提出處理意見;設備變價收入、結餘資金上繳省級财政。
第二十四條在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完成項目任務目标并通過财務驗收,且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好的,結餘資金在2年内由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後的結餘資金收回省級财政。
逾期未提出财務驗收申請、未通過财務驗收、整改後通過财務驗收的項目,或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差的,結餘資金收回省級财政。
第二十五條承擔單位使用省級财政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産屬于國有資産,原則上由承擔單位使用和管理,主管部門、省财政廳有權進行調配,其處置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承擔單位使用省級财政資金形成的知識産權等無形資産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省級财政資金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規定開放共享。
第五章項目資金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承擔單位應當履行法人責任,按照權責一緻的要求,強化自我約束和自我規範,按照本辦法和相關财經及财務管理規定,制訂或完善項目資金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提高對科研人員的服務水平。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在單位内部公開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資金使用(重點是間接費用、外撥資金、結餘資金使用等)、大型儀器設備購置以及項目研究開發成果等情況,接受内部監督。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資金支出、财務決算和驗收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
第二十九條承擔單位在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中,應當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糾機制,确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廳、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約談、通報批評、暫停項目撥款、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資金、階段性或永久取消項目承擔者項目申報資格、實施社會信用聯合懲戒等措施,涉及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并将有關結果向社會公開。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财政資金;
(二)未對省級财政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三)截留、擠占、挪用項目資金;
(四)違反規定層層轉撥、轉移項目資金;
(五)提供虛假财務會計資料;
(六)未按規定執行和調劑預算;
(七)虛假承諾自籌資金;
(八)資金管理使用存在重大違規問題拒不整改;
(九)其他違反國家财經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條省财政廳、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專項檢查、專項審計、年度報告分析、舉報核查、績效評價等方式,對承擔單位法人責任和内部控制、項目資金撥付的及時性、項目資金管理使用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等進行檢查。應當加強統籌協調,加強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複。
第三十一條項目資金管理實行責任倒查和追究制度。省财政廳、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預算審核、資金分配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财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号)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财政廳、省科學技術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原《黑龍江省财政廳黑龍江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黑财教〔2005〕11号)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