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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紀政務處分的種類及其後果有哪些

    日期:2022-05-03作者: 浏覽量:

    黨紀處分的種類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内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對于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

    黨紀處分的後果

    1.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内、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内,不得在黨内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2.撤銷黨内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内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内職務。對于在黨内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确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一個或者幾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内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内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内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内不得在黨内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3.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複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确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複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内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複黨員權利後二年内,不得在黨内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4.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5.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6.對于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内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内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7.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摘自《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

    政務處分的種類

    政務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政務處分的後果

    政務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六個月;

    (二)記過,十二個月;

    (三)記大過,十八個月;

    (四)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1.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内,不得晉升職務、職級、銜級和級别;其中,被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被撤職的,按照規定降低職務、職級、銜級和級别,同時降低工資和待遇。

    2.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内,不得晉升職務、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其中,被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不得晉升薪酬待遇等級。被撤職的,降低職務、崗位或者職員等級,同時降低薪酬待遇。

    3.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内,不得晉升職務、崗位等級和職稱;其中,被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不得晉升薪酬待遇等級。被撤職的,降低職務或者崗位等級,同時降低薪酬待遇。

    4.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有違法行為的,監察機關可以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受到政務處分的,應當由縣級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減發或者扣發補貼、獎金。

    5.《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的人員有違法行為的,監察機關可以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直接給予或者監察機關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給予降低薪酬待遇、調離崗位、解除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等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人員,未擔任公務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國有企業人員職務的,對其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6.公職人員被開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受到解除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處理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7.公職人員被開除的,自政務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應當解除其與所在機關、單位的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

    公職人員受到開除以外的政務處分,在政務處分期内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的,政務處分期滿後自動解除,晉升職務、職級、銜級、級别、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務處分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的,不恢複原職務、職級、銜級、級别、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薪酬待遇。(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轉載自中國方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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